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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企业的设备可以转厂(移转)给独资企业吗?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属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境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第二种,如进口设备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在监管年限内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税,否则应照章征税或补税。


:请问文具等一般事务用品之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文具等一般事务用品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 新企业之间转厂是否视同内销? 2. 若是, 是否需开立增值税发票? 若否, 可否以外币付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新三资企业之间转厂免税。老三资企业之间、新老三资企业之间转厂,国家规定不甚明确。


:请问因技术上的原因,三资企业能否把已完税的用于制造内销产品的部分零件发到其它企业代加工,加工完后返还企业,最终用于该企业制造内销产品?
    :可以,但还须看产品是否含有其他保税料件。


:企业交的保证金利息归海关还是企业?
    :按活期计,在合同核销后返还企业。


:因为我厂的产品规格较多,如果严格按照成品的尺寸。重量来签合同,应该有几千个成品规格,不知道海关对这方面有无限制?因为海关查验对成品规格的认定不同,有时候很难解释?
    :所签合同理应详细,而海关查验时多以装箱单为准,辅以合同参考。


:新合同11月初递入海关,经过主管海关和总关一个多月的审批,1月初出单,而合同有效期限至5月初,实际上合同的使用期只有4个月。这样,企业的实际使用周期短,经常出现延期、加签、申请新合同,同时也增加了海关的工作量。海关的审批最后日期可否与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一致,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使用期为6个月?
    :我们会向总署反映,使海关的最后审批日期与合同的起始日期一致。


:请问现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免税呢?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待遇。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符合国务院98年33号文和99年73号文的规定,对已经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和两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等。具体的有关政策和手续,可向当地的海关和税务部门咨询。为了进一步拉动国内内需,根据国务院规定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进口设备转为购进国产设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享受退税必须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企业免税进口的设备,且提交必要的法定凭证和有关资料。


:1、我公司是肇庆市经贸委下属的进出口专业公司。在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中,已批准为A类企业。 2、我公司加工贸易中主要以来料加工不锈钢制品,属于国家限制类商品。在办理海关手册中是否一定要交银行保证金台帐?
    :关于A类企业的问题,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应该按照署监[1999]240号第6条的规定评定适用的A 类企业,海关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免交保证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5号 第二文 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除A类企业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对一千万美元出口值以上的A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一千万美元出口值以下的A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免交保证金。但按照有关规定,A类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企业如不列入A类企业的,仍实行“实转”。


:目前,东莞海关要求五金厂在申请钢材合同时,标注详细规格。但普通五金厂的钢材规格一般达数百种(不同的宽度和厚度组合),如果只标注其中有代表性的品种,在申报进口未标注品种时会被口岸海关处罚。请问:我们能否将一些海关税目号码相同的规格用一个区间范围来申报?如镀锌铁片/厚0.5mm-3mm宽30mm-180mm。还有海关能否设一个部门回答企业类似的问题,在东莞实在没有人有耐性回答企业的疑问?
    :对这些规定,总署没有十分明确的统一规定,各关掌握时有些差异,为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促进外经贸发展,总署要求各个基层海关都要设立公告栏和咨询台。东莞海关也是应该设立的。


:现今海关实行保证金台账制三资企业进口造成困难,因此就国内购料制成品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请问用一般贸易出口在海关外管局核销和税局有何规定和要求或限制?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国家目前政策规定,老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规定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现时公布的最新政策主要是对C类管理企业的缓和,今年内是否会出台新政策缓和对B类管理企业的监管。实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或者实行其他优惠政策?
    :对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也在不断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考虑修改一些不十分合理的政策。所以新的政策肯定会不断出台。比如说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就对一般的加工贸易A类企业实行保证金台帐空转。


:我公司去年6月以来因违规被海关处罚四次,处罚金额均未超过1万元,按新规定可不用列进C类企业,请问我公司能否要求进入A类企业?
    :按新的规定,只有C类企业罚款金额没超过1万元的可以不算,其它A类.B类罚款1千元就算一次违规的记录,而且特别A类企业要求两年内没有违规。因此,贵公司的情况只能够到B类企业的条件。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精神,对C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做了新的调整。其中,处罚的金额界限由原来的一千元(含一千元)改为一万元,同时违规的时间从1999年6月1日以后才开始计算。贵公司假如6月1日以后未有违规记录,是可以不用列入C类企业的。但是,由于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未有改变,因为该企业去年6月份以来已有4次违规记录,假如4次违规记录里面有一次处罚金额超过1千元,那么该企业仍然不能评为A类企业,只能进入B类企业。


:商品出口检查现在是否有新的政策?以前,我们公司只有两类产品需要商检,现在问是否所有的家电类产品都需要商检才可出口?另外,商检的费用是多少?
    :商检出口有新的文件,有一部分小家电要有商检出口报关单,具体情况可以进一步联系。


:关于边角料内销补税,在上报省外经贸时,为什么还要求国家环保局批准?
    :关于加工贸易的补税的边角料内销的审批手续,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我所知,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要报国家环保局批准,只是少数的商品需报环保局批准。如:进口废铜、废铝等料件在国内销售,就必须先报国家环保局批准。


:国税局要求转厂企业提交报关单免税联,但海关转厂不可打黄单,请问目前如何解决?
    :按照目前的规定,货物要实际出口才能办理出口退税,所以海关对转厂的商品一般是不提供出口退税报关单。究竞怎样才更合理,海关总署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


:来料加工除劳务费外,尚有哪些税务?广东省有否统一标准?如何避免大陆收税后,香港也要缴纳所得税的双重负担?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或承接来料加工委托业务,一律免征生产环节和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但企业的所得税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香港外资所获得的利润在香港应交的税可以按照大陆与香港签署《安排》办理。


:A、B、C类企业有何区别,保证金缴付标准如何界定?
    :A、B、C类企业是根据海关《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A、B、C类企业有严格的区分。A类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文)第6条的规定评定适用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是实行保证金台帐的空转制度。进口的限制类商品是免征保证金的。A类企业划分的时间是从98年8月1日以后没有任何违规记录的。A类企业是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如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随即调整其类别。 B类企业:从98年8月1日后仅有一次违规的,纳入B类企业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十一类商品的要实行实转,按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不属限制类商品的,可以空转。 C类企业:新的规定对C类企业进行了调整,违规的时间是从99年6月1日后有两次违规行为的就作为C类企业管理。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企业来管理。


:国务院颁发的817文件中关于A类企业的申请标准是什么?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免缴保证金。对进出口额在1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如果两年以内没有违规行为,均可以向当地海关稽查部门提出申请。


:生产鞋类的三资企业,产品100%出口,胶水(天然乳胶)是生产鞋子的消耗材料,是否要办理天然乳胶的进口许可证?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加工贸易进口天然橡胶,暂停进口配额管理,因此今年加工贸易进口天然橡胶不必再办理进口许可证。但是,对今年1月1日以前领有进口许可证,证的有效期为今年2月底,而且加工贸易合同已经海关备案的,货物在今年2月底前能够报关进口的,可以享受免缴保证金的待遇。


:记得去年下半年香港中小企业联合会与清华大学曾联合作个一个调查,在深圳一次香港业主与海关的讨论会上提出,电脑报关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中间环节,竭止腐败情况的有力措施,现有的地方已在试行,不知有否这方面作用?推行速度能否加快?
    :加快电脑报关的推广进程问题是一个很好的、积极的建议。现在国家海关总署与海关广东分署都在积极地对加快电脑报关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最近,广东省经贸委与广东海关分署联合开发的GD998,这是海关和外经贸审批部门与企业三者联网的一个网络。这对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是一个很好的网络。GD998也得到了国务院吴仪国务委员的肯定。这对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和健康发展将起重要作用。经贸部已批准在东莞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我们将在全省逐步推广。GD998第二期工程,我们在下一步将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部门和商检部门都进行联网。这样,监管的力度加强了也方便了企业。企业从纸本报关过度到你提出的网上报关。


:如原料全部进口,产品全部出口,应怎样退税,应退税率为多少?
    :根据你公司情况,如果适用出口退税政件策,要按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计算方式计算退税,即在计算过程中要模拟计算免税进口料件的增值税。对于原料全部进口、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退税基本上是退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水电、辅助原材料等所含的进项税额。至于退税率,要看企业出口的什么产品,不同的产品退税率不同。


:我公司现为B类企业,从无违规记录,是否可列为A类企业?
    :如企业成立以来从无违规记录(不知道你的企业是从何时建立的),按有关政策的规定,你的企业可列为A类企业管理。主要依据《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你的企业可以按A类企业来管理。请你查阅有关的文件。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抵退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法。免,是免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抵,是用出口退税抵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抵不完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免抵退的计算方法有2种:一是一般出口贸易的计算,二是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请详见《南方税务导报》。


:出口时企业货物较多。可否向海关申请加班要求?
    :可以。海关为完善办事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作为内部作业制度有要求各基层海关在办理企业进出口业务时,如果是企业有要求,可以考虑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海关协商。


:本省深加工行业,是否将在不久的未来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所谓深加工可能是指转厂贸易,对于转厂贸易的税收政策,国家一直规定的不明确,不久很快就会明确。要么是免税,要么是征税。如果征税,税率多少要由税务总局规定。


:如公司为B类企业,要求实行A类管理,可否?
    :按现有的规定,B类企业和A类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B类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是要纳入实转管理的,经营限制类以外的商品纳入空转管理。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A类企业是不实行台帐管理的,出口1000万美元以下的A 类企业是实行空转管理的。


:植物油的进料加工已取消许可证管理,A类以下的企业在合同备案时需交纳保证金。现问:2000年1月1号之前某B类企业凭许可证备案的植物油进料加工合同,目前许可证已过期,手册有效期未到,现在该企业进口是否需要许可证?许可证已过期怎么办?是否需交纳保证金?
    :B类企业和C类企业经营植物油的加工贸易的业务需要交纳保证金,但是在2000年1月1日前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了加工贸易合同且经海关备案,同时领有进口许可证,在许可证的有效范围内,在2000年2月底前,货物到岸报关进口的,可以享受空转的待遇,无须交纳保证金。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已到期,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为何海关不给予内销补税?
    :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规范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文,里面提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


:1、加工贸易产品增值部分是否视同出口,可否享受退税? 2、加工贸易产品目的是为了降低了成本,其内销部分是否一定要按国内同类进口产品海关存档价格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来料加工,二是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是免税,新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是退税,老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按企业自已选择的出口税收政策执行。关于关税问题,请问海关。加工贸易产品增值部分如果直接出口或深加工接转应视为出口。如果说是老企业出口,这是可以享受退税的。如新的企业申请采用不征不退的办法,就不存在退税问题。加工贸易企业应该是生产的产品是出口的,但由于各方面合理的原因需要进行内销的,要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才准许内销,海关按规定征收关税。


:根据保证金“实转”的规定,实行“实转”的企业必须要将保证金足额存入中国银行,这对企业的资金运转造成很大影响,有否其它形式替代?
    :根据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文,保证金“实转”除交纳保证金外,还可由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目前,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中国银行为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其他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经确认后亦可提供担保。


:海关打黄单可否能在3个工作日內完成?次月5日前将上月单全部打出?
    :早在97年,广东海关就统一了对外办事的时限,具体规定办理某项海关业务对外办事的事限要求,比如说办理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一般在3-10个工作日以内。


:企业转厂是否视同内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新三资企业之间转厂免税。老三资企业之间、新老三资企业之间转厂,国家规定不甚明确。


:按新規定,A類企業的申請條件有沒有改變?
    :新的规定,对A类企业的评定条件,未做调整,所以A类企业的申请条件没有改变。


:我厂现在开始申请办理2000年的加工贸易合同,共进口商品包括棉、人造丝等等商品,总价值3万多美元,其中棉的价值不超过1万美元,我企业被评为B类企业,请问我厂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另外,我厂进口料件中仅仅只有棉这一种限制类商品,请问我厂是就合同总金额缴纳保证金,还是按其中棉的价值缴纳保证金?如果是后者,那么缴纳的金额是进口多少价值就缴纳多少,还是按一定的比率来收取?
    :贵厂所讲的情况,棉花、人造丝比较大的可能性是属于限制类商品,但具体情况还要对照商品编码。而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是要交保证金的。保证金缴纳是按照进口料件中限制类商品的比例来征收,缴纳保证金的金额按进口关税+增值税,大约是限制类商品价值的30%。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的手续,不同的地方是否有不同的程序?如广州、中山、湛江等的地方有不同的办理免税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程序也是明确的。只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管理,要求企业办理免税提交的具体资料有所不同,但是大原则上的凭证的相同的。


:在介绍企业所得税中有一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同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所得税率是10%还是7.5%?
    : 如果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15%的话,那么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所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的税率为10%。


:外商独资的其他行业如消费品业产品是否可直接内销?有无优惠政策?
    :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内外销比例范围内,可以直接销售企业自己生产的商品,因此该企业经营消费品可根据内外销比例销售自己的产品,允许企业直接在国内销售。但是按照外资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产品原则上应大部分外销,具体的内外销比例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为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如:生产设备的关税的减免、销售产品的进出口权、所得税的减免等等,具体的优惠政策可咨询当地的外经贸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加工需要的主要材料如果是铜材,为什么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海关不给予内销补税?是什么原因?
    :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所需要的原材料进口生产的产品应全部复出口。生产过程中合理的单耗部分不应视为内销。你企业的情况应该说是超过单耗的合理标准之外,产品内销的,按规定应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才予以补税,否则海关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不给予内销补税。


:限制进口11类商品的编码是什么?品名是什么?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确定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的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目前已确定11大类商品为限制类商品。由于具体的编码和品名数量较多,在此难以一一列举,如果需要这方面的资料,可向当地的外经贸部门或我委索取。


:去年12月20日的海关公告第3条所指违规次数,是否包括企业自身以外原因(比如海关原因)而导致企业的间接违规。对于"直接违规","间接违规"存在界定方法吗?是一视同仁,还是区别对待呢?
    :违规次数是以企业收到海关发出的违规处罚通知书为准,处罚金额在1千元人民币以上的,如果两年内有一次就不能评为A类企业,如果是在99年6月1日以后,处罚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两次就只能评为C类企业。


:我公司是88年成立的三资企业,现在需增资,请问增资额是否可以享受免税进口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大再生产,需要购进免税进口设备而转为购进国产设备的,在一定条件下购进的国产设备可以退税。至于购进进口设备免税的问题,请向海关咨询。


:我公司是新三资企业,主要从事进料加工、国内转厂间接出口业务。根据税务部门有关“免、抵、退”的政策,国内转厂视作一般贸易征收增值税,同时海关认定免税进口料件税务部分又不予抵扣,使得实际增值税为销售额的17%而不是增值部分的17%,企业难以承受。另外,按税务部门的处理方式,如果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给客户,货款回收为人民币,企业又如何向国家外管局核销出口外汇收入指标?
    :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对转厂贸易税收政策规定有所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新三资企业之间转厂是免税,至于老三资企业之间、新老三资企业之间转厂,国家规定的不是很明确,税务机关操作也很困难。这个问题,国家一直没有给予解决,相信很快会得到解决。


:来料加工中,我司做成的成品内销,经咨询,得知需将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才能办理内销。 请问工作日总计为几天?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对开展来料加工中,如需内销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件 [1999] 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文,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可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但涉及一般贸易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仍须按有关规定取得机电办的批准文件方能进口。报省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先办理内销再办理核销手续,手册核销时间按海关规定可在七个工作日内。


:最新政策出台对服装业会带来什么影响?
    :最新政策出台对任何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带来更为规范的管理。对任何行业遵纪守法、无走私、无违规的企业都带来更加宽松的、更好的经营环境。对服装业也一样。希望你的服装企业能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争取A类企业。


:请问违规次数是以报关单计算或以报关车辆计算?
    :违规的比例是以违规次数与报关单的数量之比来计算的。


:現在海关规定:先办转厂手续后送货,对企业的实际操作是有影响,无疑使每一个企业都在违规,海关有无更好的方法解决?
    :按照海关的规定,企业是先办转厂后送货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行了转厂计划审批的制度,企业一次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多次结转,最后才向海关核销。但是,有的企业还是认为有困难。海关总署又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制度,从99年12月2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用,企业可以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用于加工贸易的结转分册。


:最新政策对于广东加工贸易的发展、改善广东省的投资环境有何好处?
    :最新的政策对广东加工贸易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有好处。我们也是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逐步使我们加工贸易各种政策得以完善。另外在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我们还继续听取大家的意见,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逐步落实我们各种加工贸易的政策。广东投资环境的改善,关键需要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我相信这次政策的进一步推行和落实会为大家创造一个低成本的竞争环境。


:请问來料加工企业是否可转厂给进料加工企业?此种转厂方式之报关单,买方进料加工企业是否可将货款汇出境外?
    :按现有的规定来料加工企业,转厂给进料加工的“三资”企业,买方进料加工可汇出境外。


:公司由于董事长问题,全体董事决定另外办厂,但设备是否可以转移别地使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设备的监管期限是五年,在五年内设备要转移到外地同一种类型的企业使用,是允许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但要向两地的海关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进料加工企业是否可一次性申请多次转厂?
    :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从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违规次数与违规比例是否相同?
    :不同。违规次数是以收到海关处罚通知书一次,就算违规一次。违规比例是在《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里提出来的,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对年出口额在1千万美元以上的大企业,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新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原来的单A类企业海关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以空转形式进行,请问“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免缴保证金”、“保证金台帐空转”三者之间实质性的区别在那里?
    :补充通知中,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就是说不设台帐,既然不设台帐,就不存在实转或空转问题。至于免缴保证金和保证金台帐空转是一回事,就是说对原来评为A类的企业,海关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按照过去做法,企业到银行办理台帐手续后,才能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不管是否限制类商品,均不用缴纳保证金。


:免稅抵稅退稅的新政策的內容如何?
    :免抵退是退税的一种办法,上前这种办法没有改变。只是最近对老三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作了调整,即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出口免税或出口退税,其中出口退税有两种办法,一种先征后退,二是免、抵、退。


:哪些企业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产品中只有部分原材料使用了国产料件,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选择出口退税政策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老三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生产产品出口的,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出口产品中所含的原材料,无论是全部用国产原料还是部分用国内原材料,退税的计算、手续、程序都是一样的。退税的手续办理,首先要向当地主管外商投资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按月申报。企业退税资料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在1个月内退税完毕。


:购进国产设备有没有退税?怎样退?
    :购进国产设备可以退税,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退税条件下,持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主管企退税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申请退税。详细情况请见《南方税务导报》。


:今年广东改善投资软环境有那些新举措?
    :新的一年,我们面临机遇和挑战,当然,我们最重要的一条是要进一步改善我们的投资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首先,要使我们的加工贸易能够在我们中央的一系列政策以及配套措施逐步出台和我们在实践中努力去落实,使广大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运作更加顺畅,创造一个低成本的运作环境,而且我们要进一步跟踪这些政策与配套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使这些政策更加完善。我们要进一步地清理一些不利与外商投资的规定以及措施,特别是对各种收费要建立规范统一的制度,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另外,我们还要用现代化的工具来及时宣传推介我们的各种政策和规定,象今天在网上解答问题,就是其中的方式之一。此外,我们还要利用我们制定的GD998把海关、外经部门、企业实现联网,用科学规范的办法来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创造一个方便快捷的通关环境。总之,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各种政策咨询服务,是改善投资软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希望大家能感觉到新一年大家从事业务和做生意更加方便顺畅,对各种规定更加明白,这也证明了我们的投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请介绍新政策与原政策在哪些方面有较大的改进?这些改进对广东加工贸易企业有何影响?
    :。《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署监[1999]817号文)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标准,尤其是对C类企业有较大的改进。这个在广东省对原来评定为C类企业的大部分可以解脱出来,原来的政策和新的政策总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扶持遵纪守法的加工贸易企业都能进入到A类企业。新的政策对出口1000万美元的出口大户,从98年8月以来没有违规的,可以不设台帐。同时也考虑到出口额小的企业,出口100万美元的企业,从98年8月没有违规的也可以进入空转。这个也作了调整,但B类企业对我省加工贸易企业影响仍然很大。98年8月有一次违规的,如进口属国家限制类商品的,都要实行实转。这给这些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我们将进一步了解企业的实际问题,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因为进入B类企业的在我省都是出口大型的企业,进出的货物频率高,这两年对这些企业来说,违规机率也高,新的企业分类标准对广东的大型出口企业没有真正解脱资金压力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反映。关于C类企业,新的划分标准有较大的改变。原来违规的时间是从98年8月改为99年6月1日。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罚金额从原来的1000元改为1万元,同时也考虑了报关的次数,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的违规行为,但其违规的次数不超过上一年报关的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企业的管理。新的政策与原来的规定比较,新的政策更为切合企业的实际运作。我们与企业一样,都盼望着国家有关部门对广东的加工贸易企业多给予关心和支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更科学的、更准确的、更切合企业运作的,同时也能够管得好的加工贸易政策,使加工贸易企业在健康的、有序的渠道上运作。


:有关海关及经贸新政策实施前,可否先有一个实施前的宣导期,以缓冲企业压力?
    :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也都注意了这个问题。比如,国务院的35号文在实施前有3个月的时间作为宣导期,在贯彻宣传过程中,国务院有关的部门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企业的意见,有关配套的文件也作了完善和修改,更切合企业的实际。比如说,企业的分类标准和多种形式交纳税款和保证金等问题,尽管说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我相信,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这些配套文件的过程中会听取企业的意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给企业减少资金压力,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我厂经常有一些出口车在东莞长安海关申报后,无法打印出口收汇联。原因是电脑没有收到口岸结关资料。口岸说不是他们责任,长安海关说是口岸责任。结果我们有几份报关单一直无法打印收汇联,以致合同无法核销。请问:我们可以找哪个部门办理?如果没有人受理,这个合同怎么办?
    :按贵厂所讲的情况,责任在口岸海关,口岸海关在结关以后,应该将有关资料及时反馈长安海关。如果口岸海关不办理查询业务,可到口岸海关主管部门反映。


:老企业国内采购原料有没有退税?这样退?
    :老三资企业如果选择了出口退税政策,那么企业国内购进的国内原材料可以退税。退税办法有两种,一是先征后退,二是免、抵、退。退税率的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计算。具体计算步骤,详见《南方税务导报》。


:1、我公司是一间99年8月成立的中外合企业,主要生产五金配件,所用的材料只有镀锌板与不锈钢两种,均属于保证金实转,这样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不知何时可用保函或担保单位来取代保证金?2、对于进料加工的上下游企业,均需交纳保证金,如果一个产品有三个生产厂进行转厂加工,实际上交纳的保证金为关税加增值税的三倍,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理解?
    :1、只要有关操作细则制定下来,便可进行操作。 2、其实每一企业均只是交纳一次的保证金, 转厂后经海关核销上游企业的保证金便可退回并非如所述的情况那样。按照最新的文件精神,对保证金除了用现金支付外,有一部分银行作为担保也可以,具体请到当地海关查询。


:九七年通过报关资格全国统考,并拿到报关员资格证书,但以前报关证有效期为九九年三月份,故没有用资格证书登记。请问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多长?
    :报关员资格证书只是证明这人通过报关资格统考,可以当报关员,但报关员必须持报关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按照最近的文件规定,如果原来的报关员三次不能通过报关资格统考,就会取消做报关员资格。因此,请您及时到海关办理资格证书登记。


:保证金缴纳的标准及类别,缴纳后如何退回?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除A类企业以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限制类料件时,海关按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回。具体手续:从事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和C类企业,在按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时,将保证金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帐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帐核销通知单,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者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


:我公司是一家年加工贸易出口超亿美元的大型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去年以来违规四次,违规处罚每次数仟元、几万元不等,但根据我公司的年报关次数计算,违规次数未超过上年报关次数的千分之一,按新规定可不列入C类企业,请问我公司进口限制类商品可否免缴保证金?
    :按照目前最新的文件规定,贵公司的情况最多只能评为B类企业,因此进口限制类商品还是要缴纳保证金。据了解,对加工贸易年出口额超亿美元的大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我公司被评为A类企业,进口属限制类商品的原料(如塑料原料),能否免缴保证金?
    :可以免缴保证金。


:为什么在东莞海关新签合同要过几天才能到长安海关申报,而且必须过48小时才准许查询?可否在新合同备案时,申报多个进出口岸?
    :对第一个问题,海关备案后,对手册资料输入有一段时间。第二个问题,在合同备案时,可以申报多个进出口岸。


:以前的政策规定使企业很容易被评为C类企业,补充通知对进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因此违规的可能性也大的企业作了哪些考虑?
    :新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出口大户比较容易列入C类企业的问题,但是由于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没有改变,一些出口大户未能列入A类企业,其经营限制类商品仍然面临必须交纳保证金的问题,对此,我们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使有关政策得到进一步的改进。


:来料加工企业可否保税进口设备、保税材料可否办理内销、成品可否与进料加工企业转厂?
    :来料加工企业可保税进口设备。保税商品可以内销,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补税手续。成品不能与进料加工转厂。


:保证金缴纳的标准及类别,缴纳后如何退回?
    :保证金计算的金额以进口原材料的关税+增值税,大约是30%。在合同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以后退回给企业,一般时间是半年。


:对各作各价有无新政策?具体操作有何宽松要求?
    :各作各价无新政策,实为来料加工,按来料加工的有关政策管理。


:加工主料大多有外商在大陆提供,因地区差异难以转厂,造成合同主料没有出入口,而影响辅料无法入口,应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企业在申请备案之后,向海关申请按计划结转就包括主料和辅料,在手册的执行期内,不存在主料和辅料那样先进,那样后进的问题,关键在最后核销时,能够平衡,如有问题可以向当地海关的主管职能部门反映。


:以违规次数判别时,如何判别违规?以什么为违规标准?
    :两种情况,在98年8月1日后,收到违规处罚通知书一千元以上的,作为一次违规,就只能评为B类企业。在99年6月1日以后,收到违规处罚通知书一万元以上的两次的违规,就只能评为C类企业。其中,对年出口额在1千万美元以上的大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在海关申编码后,再输入电脑进行网上审报合同,但为外经委的电脑系统会没有海关审核出来的商品编号?
    :一般来说,每一个商品都有明确的商品编码,但由于有时商品品种很多,有的差异很难区别,有可能海关之间、海关与企业之间、海关与外经贸部门之间对商品编码认定有差别,可通过商检部门验证。


:请问国家是否出台有关多种形式交纳保证金的政策?
    :最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中国银行共同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经海关总署确认的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目前,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确认中国银行为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今天的网上咨询会,朋友们提的问题都非常有针对性,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会议中企业提问很踊跃,而且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截止会议结束,本次咨询会来访数达4820人次,比上次增加近1倍;企业共咨询468个问题,比上次增加近1成;解答率达60%,比上次增加20%。来自海外企业的提问占总数的20%。我代表参加解答的官员表示感谢。有关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将继续采取这个形式,第一时间向你们作宣传介绍。也希望各位朋友注意我们“广东招商广场”的跟踪报道最新政策的动态。


:请问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中“违规行为”是如何具体界定的?
    :违规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并开出处罚通知书,按照目前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是罚款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才列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中"违规行为",时间是从去年8月1日以来发生的违规行为。


: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每本加工合同的核销期限是半年。工厂须预先估计本厂半年来所需的原材料,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申报。而客户订货往往只是提前三个月左右或者更短,甚至经常更改订单。海关很多时候都不批准工厂的合同更改申请,企业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进料,导致不能核销。国家可否对这个制度进行检讨,以适应实际需要?
    :按照现行规定,合同的更改是允许的,但要经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的批准。


:涉及到保证金实转的企业,在进口料件时,须由海关估价,企业按照海关估定价值交纳保证金。但海关的估价往往偏高,有时甚至高得离谱,与企业实际购买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相差很远,有时相差3、4倍。国家可否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估价方法,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使估价更加符合市场价格?
    :为配合国办发35号文的执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对进口料件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进行审价制度,但这项工作对各关的保税部门来说,还是一项新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比较多的是依靠关税部门提供的审价资料。企业如对海关估价有意见,可向保税部门提出书面复议要求,但要提供购料发票的原件等有关资料。


:新政策对转厂采取了很多限制。企业办理转厂手续麻烦,耗费时间长,特别是跨关区转厂。一些企业为了避免跨关区转厂,只好放弃部分订单。国家可否采取措施,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
    :关于跨关区转厂的问题去年下半年反应比较强烈,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海关加大了打击走私的力度,另一方面,加强了税收的征管,所以很多海关都进行广泛的查厂行动,结果很多企业由于结转问题没有按海关要求办理,遭到补税或罚款,主要问题围绕着先办转厂手续,还是先转厂后办海关手续。按照海关规定要求先办手续再转厂,据了解很多企业未按照规定视作违规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东分署和省外经委在去年底,在加工贸易集中的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加工贸易企业的意见,还有基层海关的意见。我们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在海关总署的主持和授权下,制定了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首先在今年4月30日在广东和福建试行,这个办法有主要几点:一个就是如果在关区之间有计算机联网的可以不按转关运输,第二对深加工结转实行计划结转制度,就是在企业申请合同的时候同时填写结转申请表,在合同执行的半年内,准备结转到那些企业作出计划,报海关批准。三是对一些结转货物,如转入转出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这个办法应该对企业结转比较有利。而且海关总署在10月1日起有全国统一的结转深加工管理办法,也是参照广东、福建这个做法的。如果企业有什么问题,将来可以个别联系。


:新政策对转厂采取了很多限制。企业办理转厂手续麻烦,耗费时间长,特别是跨关区转厂。一些企业为了避免跨关区转厂,只好放弃部分订单。国家可否采取措施,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
    :关于跨关区转厂的问题去年下半年反应比较强烈,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海关加大了打击走私的力度,另一方面,加强了税收的征管,所以很多海关都进行广泛的查厂行动,结果很多企业由于结转问题没有按海关要求办理,遭到补税或罚款,主要问题围绕着先办转厂手续,还是先转厂后办海关手续。按照海关规定要求先办手续再转厂,据了解很多企业未按照规定视作违规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东分署和省外经委在去年底,在加工贸易集中的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加工贸易企业的意见,还有基层海关的意见。我们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在海关总署的主持和授权下,制定了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首先在今年4月30日在广东和福建试行,这个办法有主要几点:一个就是如果在关区之间有计算机联网的可以不按转关运输,第二对深加工结转实行计划结转制度,就是在企业申请合同的时候同时填写结转申请表,在合同执行的半年内,准备结转到那些企业作出计划,报海关批准。三是对一些结转货物,如转入转出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这个办法应该对企业结转比较有利。而且海关总署在10月1日起有全国统一的结转深加工管理办法,也是参照广东、福建这个做法的。如果企业有什么问题,将来可以个别联系。


:网上审批必须参加吗?何时开始执行?
    :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所有的加工贸易业务必须通过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并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加工贸易批准证。具体的审批办法,企业的申报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如何对加工贸易业务(合同)进行审批可按照外经贸部制定的《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网上审批的具体运作程序是什么? 实行网上审批的企业需准备什么资料, (1)作业程序是什么? (2)表单格式是什么? (3)制表要点是什么? (4)注意事项是什么?
    :从10月1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的业务(合同)的审批通过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并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按照外经贸部的规定,有审批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需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如果企业暂时没有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必须将企业的有关报表资料报送到当地的外经贸部门进行录入,如果加入联网的,企业可以直接在企业内部录入并传送到有关审批部门。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的文件或材料:(1)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申请表》。(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正本。(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例如:三资企业的验资报告,联合年检的证明文件等等。


:1、我司在东莞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时,省外经委盖章的批准证必须经当地外经委再盖章才能生效,耗时又花钱,请问以上做法是按照什么规定来制定的? 2.我司在不同口岸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备案时,有关费用相差甚大,请问是否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如无,可否解释为何相差如此之大? 3.进料加工手册完成后在海关办理核销时,需外经委盖章,但现有格式无地方给外经委盖章,请问是否有统一的格式,如无,可否制定统一的核销申请表格?
    :按有关规定,由省外经贸委依法进行审批并发放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不必再到市一级的外经贸部门进行审批或再盖章,要发生这种情况,请有关企业直接向我委外资管理处反映。我们会作出调查和处理。有关收费问题以及在海关办理核销手续,需要到外经贸部门盖章,而表格不一致的问题,省外经贸委会抓紧与广东海关分署进行协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为规范进出口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评级无疑是良策之一。但任何政策和法规的确立,必须有细致周密的研究调查为基础。现行的评级,给人明显的感觉,海关只是简单地为执行命令而传递命令。中国为什么给人印象是政策多变,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政策没有研究基础。职能部门缺乏责任感。结果好的决策变成坏的政策。评级,本意想套狼,却套了大部分无辜的羊。海关是一国之门,您们可以促进改革开放,也可以扼杀之。我还想提出一点,海关(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只是您们的职业,最重要的,您们也是人。提倡建立人与人平等,互相尊重的观念,对改善您们的形象,比空喊为人民服务之类口号更实在。
    :关于国务院今年35号文和以后颁布的一系列关于企业分类管理的文件都是由国家许多部门共同制定的,海关是作为一个具体的执行部门。海关在执行的过程中,制定一些实施的细则,或者是操作办法,也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保证金台帐能否用银行保函及其它方式交纳?
    :今年国办发[1999]71号文里提到,允许企业“实转”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但是具体的操作办法,至今还未出台。


:双A类和单A类从明年元月一日后是否实施同样的待遇,单A类是否可以不用交纳保证金台帐?
    :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双A类企业才能享受免台帐的待遇,就是说进口原材料的时候,不用交纳保证金。您的意见,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考虑。


:缴纳保证金是否会取消,如果取消有哪些保证方式?
    :按照国务院35号文的规定,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进口所有的商品,必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目前,许多的企业都在关心能否用各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我们都表示理解和支持。按照国务院71号文的规定,允许用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但是,有关的细则和操作办法,未见出台。我们也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有关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办法。


:目前有很多从香港一般贸易进口的产品,如电脑类产品实际就是东莞等地来料加工生产后,用货柜车出口到香港,然后又用车拉回来,这种进进出出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违反进出口规定,可却增加了产品成本和无谓的人力和财力,请问这个问题有无解决的捷径?
    :这个问题按照10月1日起实行的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以结转方式转给下游企业,不一定要拉到香港再拉回来。


:目前海关恢复转厂限额,转厂所需天数加长?
    :按照目前的规定,对转厂一般没有限额,但当地海关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一定的限制,如果企业有这方面的意见,可以向当地的保税部门或主管关长反映情况。


:钢材为限制类商品,但若经简单加工后(例如冲压)是否就不列为限制类商品?
    :按照海关目前的操作,如果进口时仅进行过简单的加工,应列为限制类商品。


:新手册申請、就手册变更后需24小時才可使用,应缩短?
    :海关对企业新旧手册的申请和变更,主要是有一个操作过程,如果提高工作效率是完全可以缩短的。


:我们是一间生产经营电路版的合资企业,一直以来我们进口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原料(敷铜板)时都是到省外经委外资管理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特定进口商品登记证明后就可到海关办理手续。但近日我们到省外经领取登记证后我地海关说还需由省外经发内销批准证才能办理,而我们再到省外经办理时,外经领导说此类内销审批权已下放到地方外经。请省外经、海关领导给予答复?
    :此问题分两种情况:(一)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需要进口的原材料,涉及到特定登记商品。如敷铜板,可到省外经贸委外资管理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特定进口商品登记证明后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不必再办理内销的进口批准证。(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保税进口料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加工复出口的,而需要将保税的进口料件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需要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到特定登记商品,仍然需要到省外经贸委申请办理特定登记证明。目前,对于已经领到特定登记证明,还是否需要办理内销批准证和内销批准证是由省还是市发放,由于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和各地海关在执行时不尽一致,部分地方出现企业领到特定登记证以后,还需要到省办理内销登记证明。对此,我委会尽快向外经贸部反映和与海关作好协调,以便统一有关做法。目前,为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运作,对当地海关要求企业到省办理内销批准证的,省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予以办理。


:海关(及其他政府机构)与厂商欠缺正式沟通渠道(如文件往来)。厂商从正常渠道无法得知一些重要讯息,故海关(及其他政府机关应尽快建立有效沟通渠道),使厂商可以与政府机关有效沟通。
    :海关在新的政策规定时,一般有公告在基层海关张贴,并且召开有关厂商和报关员会议,详细讲解新的政策。另外,广东分署和新华社办的中外海关信息对国内海关的新规定,都会原文照登,此外,广东分署和广东商报、广东大经贸杂志社建立密切的联系,介绍一些新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渠道了解国家或海关的有关新政策。


:现在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是由海关,还是由外经贸委负责分?谁说了算?
    :按照国家三部委的文件规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联合发文规定,企业分类管理评定工作主要由海关负责,每个直属海关都成立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在评定工作的时候邀请有关部门进行作为监督员,列席这个会议。


:我公司出口额为周期性变化,即例如, 1998出口额为USD200万,而1998年和1999年主要为接订单和生产,到2000年产品生产完单,出口额将达到USD3000-4000万; 然后2001-2002年又主要为接订单和生产(出口额可能为零)2003年出口额将达到SD3000-4000万。这种周期性生产企业,如果以现有的标准來品定分类,合理吗?
    :关于企业分类问题,现在执行的是A类B类和D类,C类企业暂缓执行。关于小凡提出的问题应该说是很实在的。目前的A类企业的标准仅限于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这个是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实际上是双A企业,这个问题我们也向国家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如果企业出口达不到1000万而是依法经营的,没有任何违规走私的,我们认为按国务院35号文,是可以有权申请A类企业,企业的划分标准对企业是动态的跟踪,在公司年度的出口变化而你这个企业出口量98年就已达到200万美元,如以后没有违规走私的,应该按A类企业来申请。


:为何“转厂贸易方式”报关单所列货物单价与企业公司签订单价不一致?也就是说,报关单不是以企业合同(正确、规范、完整、合法的合同)单价为准,而是由海关参考确定单价呢?请将所涉及的所有问题、情况作出解答?
    :近一时期以来,不少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我委反映企业分类和限制商品实转问题,需交纳保证金等问题,对企业所反映的问题,我委对此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调查听取企业反映的意见和情况并与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听取重点市、重点企业反映企业分类和实转问题。国务院国办发[99]35号文是一个好的文件,它是鼓励和支持依法经营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出口,要制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给这些企业。目前广东省的加工贸易企业自身也要求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不仅仅是国家要求企业要依法经营,企业自身也要求国家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办法。使企业能在健康的、有序的渠道上运作。但是,加工贸易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以加工贸易的名义走私、飞料,冲击国内企业和市场,尽管说是极少数,但是也是很严重的。所以35号文体现了“优化调整存量、加强监管、提高水平”的原则,对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年的三资企业来料加工有何新政策?
    :明年的,国家对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总的趋势是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这些企业,进一步发展。这从今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的71号,73号文等文件都体现了放宽我们的投资领域、放宽我们的地域,在配套的有关放宽和优惠政策也在陆续地出台。主要是引导三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质量和水平。包括对企业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项目等,国家给予了配套的鼓励措施。现在,国家还进一步制订、鼓励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环保产业,三高农业,创汇项目的政策。


:关于明年的三资企业来料加工政策有何实质性的鼓励措施,请举例?
    :第一,关于明年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与评定标准和审定的程序问题,将会有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第二,关于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采用多种形式交纳银行保证金问题,也会拟订详细的实施办法。包括以上几位朋友提到的多种形式的担保的手续问题,总的指导思想它会大大减轻实行保证金实转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第三,在投资领域、地域都要放宽,比如说,服务、贸易行业,也要相应制订放宽政策/。第四,审批权限也相应放宽。明年的鼓励措施,我相信还有很多,请留意我们“招商广场”发布的信息。


:现在对于加工转厂企业出口免税政策有何新政策?
    :加工贸易企业转厂链条越长,证明企业的技术提升就越高。我们从各项政策都应给予鼓励,但在深加工结转的过程中,要严加监管。因为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是保税的,而是全过程的保税,所以说我们要全过程地进行监管。目前海关执行的深加工结转,是视同出口。我们对于加工结转企业出口是执行免税政策的。国家有关部门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个别加工贸易企业走私、飞料,逃税、套汇的现象,将进一步作出既利于深加工结转企业出口,又利于管理的有效办法。


:国产原料生产成品转往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可否视同自营出口?
    :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深加工结转,海关在管理上视同出口.


:希望同一分册,可以在不同关区转厂?
    :按照现在新的跨关区结转文件规定,每个企业办理结转申请表,提交海关批准后执行,一般不再搞分册.


:黄埔海关公告于12/01起可执行分册,分册对企业是较好的。但希望分册可跨关区转厂?
    :海关总署在发出跨关区结转规定的时候,也规定在同一关区内的结转可由各直属海关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所以黄埔海关公告说可执行分册也是合乎规定的。您的意见很好,我们会积极研究和反映。


:自本月一日起,海关要求企业一般贸易进口申请要使用省外经委所发的新表格。但市和区外经贸委不接受该种表格的申请。为什么会这样,该如何办理?
    :关于企业分类问题,企业反映了很实际的问题,企业分类标准如何更为科学,准确,我们也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已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向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国家外经贸合作部作了反映。)我们期盼着在明年将会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作适当的调整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采用多种形式交纳保证金问题,我们相信,国家有关部门也会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交纳银行保证金的实施办法。新的文件出台,我们期盼将会大大减轻实行保证金实转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这两个问题是很关键的,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就这两个问题,还有些要提问的、涉及到外经贸和海关的问题,我们与会的广东海关分署的曹处长、外经贸委的陈处长和我乐意的回答企业有关的问题。


:合同备案是否有一个合理的审批时间?
    :早在97年以来,广东海关对外业务办事时限做了统一规定,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规定在3个工作日以内(需报总署审批的除外),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在7个工作日以内。具体情况可向当地海关了解。


:请问海关对企业的分类中,是否将A类企业分为双A和单A,若是,以何依据划分?两者享受的待遇有何不同?
    :按照现行的规定,达到A类标准的企业还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之一,才能免除加工贸易台帐管理,就是所谓的双A。这三个条件是:海关驻厂监管或实行计算机联网的保税工厂;制造飞机和船舶的工厂;每年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按照广东省目前分类管理的情况来看,能够达到双A条件的,多数是符合第三个条件。 按目前规定A类企业,在进口限制类商品时,还要交纳保证金。


:如何知道自己是哪类企业?
    : 对企业分类的标准,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240号文),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552号文和海关总署下发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345号文)都有详细的介绍,按照有关规定,目前只有A类和D类企业由海关通知企业,如果没有通知,就都按B类企业来管理,具体情况在基层海关稽查科可以查询。


:GD998外经贸已推广很长时间了,请问海关何时正式受理和使用?
    :关于GD998问题,经广东海关分署与广东省外经贸委共同开发的GD998获得了成功,得到了吴仪国务委员的肯定。现在广东省经贸委与广东海关分署已在全省进行培训,将在近期联文下达上网,在省内个别关区首先使用。


::“三资企业”保证金实行“实转”后,如果企业没有现金,要用财产、财物抵押,程序、手续应该怎么样?
    :关于三资企业保证金实行实转后,对采用多种形式交纳保证金,包括财产、财物抵押问题,国家正在拟订具体的操作办法。文件下来后,手续怎么办,将会一一有说明。


:海关总署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对被评为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暂按B类管理,除开展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此决定是否理解为C类企业的经营活动稽查、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以及异地报关备案也可暂按B类管理?我市有一台资鞋业公司海关被评为C类企业,该司生产橡胶鞋底除供应本司外,还供应珠江三角洲各地的三资鞋厂加工复出口,须办理国内转厂手续,但汕头海关因其属C类企业而不给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请问如何解决?
    :按照总署的有关规定,到年底以前,C类企业暂不通知,台帐制度按B类来管理,但其它方面,还是按C类来管理。如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等。所以汕头海关这个做法是正确的。


:合同执行过程中与海关有矛盾,该向那里投诉?
    :合同执行过程中与海关有矛盾,该向哪里投诉这一问题,提问因为没有具体的内容,我理解合同的审批部门应该是外经贸部门,合同的执行是合作的各方,海关是一个监管的部门,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能是非常清楚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或与有关部门的矛盾,可以向外经贸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当地海关或上一级海关反映或投诉。


:GD998具体实以个什么系统?
    :GD998工程是由省外经贸委与海关共同开发的加工贸易的管理系统。主要是通过外经贸部门、海关和企业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对企业从合同的报批到合同的核销,实行整个过程的动态管理。目的是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和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并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守法经营企业能够进入A类企业的管理。该系统得到中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我公司属外资独资企业,已有进出口经营权问是否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如果可以,如何办理手续?
    :按照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本身是有进出口权的。但是其进出口权仅限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和用于企业自用或生产自用。独资企业自行进口为生产内销产品而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即通常所说的一般贸易进口料件。企业需要办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可向有审批权的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进口手续。有关的申报的文件和材料可向当地的外经贸部门进行咨询。


:网上审批什么时候可以与海关联网,减少中间环节(报关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加工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外经贸部门、海关与企业的计算机联网管理是必然的。目前,国家和省的有关部门包括我委和广东海关分署正在抓紧做这方面的工作。我省开发的GD998工程就是一个例子。


:平时企业若有今日咨询会这方面问题可以通过那些途径咨询?
    :一般来说可以向当地海关的主管部门或直属海关的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广东分署或海关总署反映。


: 请问国家是否真的在明年1月1日出加工贸易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家是否明年1月1日出台新政策,目前我们还不知道。但是,据我们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对10月1日以后全面执行35号文所出现的有关问题,如:企业的分类管理问题,特别是违规的标准问题,以及商品分类管理问题和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和将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就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作了反映。我们相信,加工贸易的政策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我们也希望国家能在明年1月1日前尽快出台符合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好政策,一旦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将利用各种方式尽快地告诉有关企业和投资者,请各位留意!


:请问发外加工在外经委和海关如何办手续?它与委托加工的区别?委托加工的手续?
    :为配合台帐制度,海关总署已经下发异地加工的管理办法,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这种做法与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可到当地海关查询。


:企业分类管理的对象有哪些?
    :企业分类管理的范围,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对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海关是否会向社会公告?
    :不会。


:在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中,外经贸等相关部门的作用如何体现?
    :海关在开展企业适用管理类别评定工作中,应加强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并商上述部门向海关推荐监督员,列席有关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会议,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A类企业是否会有比例限制?
    :没有,企业评级主要根据其表现。


:须实行“实转”的保证金,可否由法定担保物抵押充当?
    :可以,至于哪些实物可充当担保物、担保物在保证金中的比例等具体细节,有关部门正在商议中,不久将出台新办法。


: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有哪些?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禁止类商品有: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衣服、喊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第一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有哪些?
    :根据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文,进口限制类商品有7大类商品,具体商品名称为(注:括号内为税号):1、初级形状的聚乙烯(39011000、39012000);2、聚脂切片(39076010);3、涤纶长丝(54022000、54023310、54023390、54024200、54024300、54025200、54026200);4、化学纤维短纤(55012000-55013000、55020090、55032000-55033000、55041000、55049000、55062000-55063000、55070000、55092100-55093200、55095100-55096900、55101100-55109000);5、棉花(52010000、52030000);6、棉纱(52051100-52054800、52061100-52064500、52071000-52079000);7、棉坯布(52081100-52085900、52091100-52095900、52101100-52105900、52111100-52115900、52121100-52122500);8、铁及非合金钢材(72081000-72089000、72091500-72099000、72101100-72109000、72111300-72119000、72121000-72126000、72131000-72139900、72141000-72149900);9、不锈钢(72191100-72199000、72201100-72209000)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范围是否扩大?
    :对,据外经贸部提供的消息,我国将暂停加工贸易进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配额管理。这几类商品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允许“实转” 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请问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是否也必须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是的。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了《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允许外商投资批发业,并决定首先在一些地方作试点,请问它们是哪些地方?
    :这些地方是:北京、上海、天津及重庆。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具备一定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报省级外经委批准后,可进行内销,请问这些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些条件具体是:(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消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5)因不可抗力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6)具备其他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中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中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1)进出口许可证制度。(2)外汇管制制度。(3)关税保护制度。(4)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评定依据什么时候的记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A类企业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所称"连续两年",即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C类、D类企业以1998年8月1日为界,企业在此后发生的违规和走私行为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海关最近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若企业对海关审定的管理类别不服时,该怎么办?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在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后,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代理报关、运输的企业管理类别不一样时,海关如何监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海关按较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经营单位与其委托代理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海关按经营单位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请问A类加工贸易企业是否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
    :不需要。企业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均可提出申请。海关依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定。经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


:请问我国法律对报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根据《海关法》第18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2)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根据《海关法》同条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1)加工生产企业应持双方《登记手册》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加工合同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并需经海关核准。 (2)每批料件调出时,加工企业应在《登记手册》上注明并逐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海关留存,一份退交企业待加工成品复运回原后,在规定期限内送海关销案,另一份由承接加工单位留存备查。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有几个机构的如何征税?
    :对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设立有几个机构的,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几个分公司,如果每个公司都是各自独立核算盈亏,应当分别计算交纳所得税。 (2)外国企业在中国只设立一个分公司,分公司下面又没有支公司,盈亏是由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可由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3)各个分支机构不管是分别纳税,还是汇总纳税,都必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兑换券停止发行后,现有的外汇券还能继续使用吗?
    :外汇券体制发行以后,目前流通的外汇券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用于购物或支付费用都可以。银行逐步收回,推出流通。


: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C、D四类,请问各类具体包括哪些企业?
    :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和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一) A类企业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A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二) 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三) C类企业是指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对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四) 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企业如何办理结转深加工手续?
    :企业办理转厂加工业务,必须事先经海关核准后方可进行。主要程序余下: (1)转入企业应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转厂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申请手续,海关核实同意后,将已批准签章《申请表》一份留存,另两份由企业带交转出地海关凭以办理调出手续,在办结调出手续后,企业应将其中一份经批准的《申请表》于15天内回转入地海关。 (2)转出企业需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双方《登记手续》、《申请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


:企业如何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申请办理余料结转的,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 余料转出手册和余料转入手册; (2) 对应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 (3)如果是来料加工余料结转,应提供外商出具同意该合同料件余料结转的报告书。 海关核销部门对余料结转申请按三级审批办法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查看结转货转。转出转入手册对应料件必须具有相同品名、相同规格型号、相同计量单位,且转入料件总数必须在转入手册计划进口总量内,审核符合的给予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用不完,可否转入同企业其他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复出口?
    :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后,剩余进口料件经海关批准,可以从该合同手册转入同一企业的其他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复出口。这种行为称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余料结转。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以下情况可以进行余料结转: (1)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因改进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余料,经主管海关批准的; (2)海关在审核时发现企业单耗过大,修正单耗后产生余料,经主管海关批准后进行余料结转的; (3) 加工贸易合同未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经主管海关批准企业申请将其进口料件转入该企业其他加工贸易合同继续加工复出口的; (4) 企业走私违规,海关处理后准许其进口的料件转入同一企业其他加工贸易合同继续加工复出口的。


:试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注意不要逾期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公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加工企业因条件限制而不能把产品加工完毕,能否把半成品委托其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
    :加工企业因条件限制而不能把产品加工完毕,经海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将经加工的半成品委托其他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加工后的产品仍交回原加工生产企业。这种行为称为委托加工,又称发外加工。


: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出口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后,可否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其他加工企业继续加工?
    :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出口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后不直接出口,必须经海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转让给另一加工企业继续加工装配,并由承接单位承担产品复出口义务。企业的这种行为称为结转深加工,又称为转厂加工。


:当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发生变动时该怎么办?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还应当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注册资本转让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外商投资企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境内划拨审批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以办理外汇帐户资金划拨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 (3)完税证明; (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 (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立外汇帐户?
    :在境内,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中资企业开设外汇帐户,除非按有关规定经外汇局批准的和中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和资本金达到标准的,并经外汇局审批后方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开户。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12条,凭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便可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有关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等。如外商投资企业需关闭外汇帐户,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请问外汇帐户有哪几种类型?
    :外汇帐户有4种类型:资本金帐户、结算帐户、临时帐户和外债专用帐户。其中外债专用帐户又包括贷款专户和还代专户。


:出现了共同海损时,其损失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牺牲和费用两大类。"牺牲"是指财产的物质损失;"费用"是指金钱的支出。其中牺牲包括: (1)船舶的牺牲。(2)货物的牺牲。(3)运费的牺牲。 费用又包括:(1)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他船而支出的救助费用,但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2)为了共同安全和完成航程而驶入、停留和驶出避难港而额外支出的港口费用;在避难港停留期间支付給船员的工资和给养,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等费用。(3)发生海事后被迫卸货、搬运、堆栈或仓储、重装等额外支出的费用。(4)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而必须对船舶进行临时修理时的修理费用。(5)代替费用,即为了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出的另一笔较小的费用。


:我想了解一下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有哪些?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借用国外资金。包括:(1)外国政府贷款;(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使用出口信贷;(4)国际商业银行贷款;(5)混合贷款;(6)发行国际债券;(7)利用中国银行在海外吸收的国外存款等。另一类是吸收国外投资。在吸收国外投资方面,主要是吸引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开设企业,外商直接投资有三种方式:(1)中外合资经营;(2)中外合作经营;(3)外商独资经营。


:请问在海上货物运输中遇到了意外事故,从而造成了海损,在什么情况下可称作是共同海损?
    :"海损"只有是当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了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了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这种牺牲和费用的损失则称为"共同海损"。


:中国法律允许开展合资经营的行业有哪些?
    :根据《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以下行业: (1)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2)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3)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信设备的制造业。 (4)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 (5)农业、牧业、养殖业。 (6)旅游业和服务业等。


:我是一个中国公民,但以取得新加坡国的居住权,试问我可以和中国的一家企业共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吗?
    :可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能够在中国举办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中包括"个人",这个"个人"是指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的公民以及取得所在国和地区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因此您可以作为外国合营者一方与中国的这家企业共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相比有什么主要特点?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都是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的企业。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更灵活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 (1)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 (2)合作企业是属于契约式的合营,它不以合营各方投入的资本的数额、股权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定合同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即以投资比例来作为确定合营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3)合作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作合同约定收益或产品的分配,以及风险和亏损的分担。而合资企业则是根据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可以选择的项目有哪些?
    :外国投资者如有意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利于增加中国现有产品品种; (2)能提高中国现有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3)有利于中国开发新技术; (4)生产中国国内现阶段不能生产的缺门产品,或有利于减少出口产品; (5)企业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能销往国际市场。 符合上述要求的投资项目,比较容易取得中国政府批准。


:请问台湾同胞到特区投资有哪些特别的优惠规定吗?
    :中国政府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与办实业,除规定台湾同胞可以同其他客商一样享受经济特区特区现有的全部待遇外,还规定给予下列优惠机遇: (1)台湾同胞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凡是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非台胞的特区企业,则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台湾同胞在特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凡属于国内市场有销路又需要进口的,或者投资者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有百分之三十的产品内销。内销产品要按国家规定的渠道销售,并照章征税或补税。 (3)台湾同胞在特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4)台湾同胞到珠海、汕头、厦门三市投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除按国家规定进口生产资料免征关税、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外,还可享受上述特别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避免发生双重征税的问题?
    :根据税收管辖权居住地原则,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并入设在中国境内的总机构所得一起汇总征税。但是分支机构所在国按照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该分支机构的所得已征收了所得税,这就发生了对同一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为了避免和其他国家就同一纳税义务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对实行税收抵免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已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二是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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