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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查 询

    本网近期举办了几次大型的网上咨询活动,随后仍有来访者陆续上网咨询,我们都予以跟进解答。现将有关内容整理后供您参阅,如有任何问题请点击: “在线咨询”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是几年?若要解除监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是否需征稅后才可解除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署监一[1992]1099号)第十八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机动车辆监管年限为六年。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企业可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由其凭以向交通管理机关缴销原黑色车牌,办理过户手续和申领新的行车牌照。至于企业倒闭后的海关监管车辆,属于外商个人的,海关应责令进口人将车辆退运,属于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可允许凭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或直接办理退运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变卖、处理其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涉证自用车辆时,如该货物复运出境,或销售、转让给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免予补领进口许可证、件,在海关监管下办理复运出境或销售、转让手续(其中在境内销售、转让车辆如属于国家已取消减免税政策的,还应按规定补征进口税);如该车辆在国内销售、转让等,应由该企业向发证机关补领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还须补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海关凭上述证、和税款缴纳证签发有关货物的解除监管证明。


:请问三资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来料加工合同而不用外贸公司代理吗?如能具体手续是怎样的?
    :三资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合同应与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相似,可按《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办理。


:我公司现有《登记手册》急需核销,但由于镀锌板边角料在核销征税时,顺德海关要求我公司出具“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经向工发局及贸发局咨询,它们都认为三资企业进料加工进口的材料不受“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的限制,请问这个问题该怎样解决?
    :对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不可避免的产生的数量合理的边角料(不包括余料),如有正当理由需要申请内销的,只要其实际单耗未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规定的单耗范围,省级外经贸审批机关免于内销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的核销手续。


:退运设备或材料的原产国---是中国或原先进口国?我公司之前办理材料退运时一直在出口报关单上打中国。这样应该是错误的,但居然能通关。现请帮忙确认具体申报方式。
    :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生国;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我是生产经营快餐纸袋的企业,有30%的内销比例。请问 1`当我企业需要进口油纸作内销用时,可到外经部门办理《内销进口原料批准证》(粤经贸资字(1999)第0055号文精神)后直接进口吗? 2`进口油纸有特定公司经营吗?
    :进料加工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有内销比例,进口油纸做内销用时,到外经部门办理《内销进口原料批准证》后可以直接进口,不过海关将要征收关税,同时核发A手册,届时作核销用。


:最近中央发下来的文件说,要对生产电子游戏机的企业征收保证金。由于操作方法还没有确定,本公司的新合同还在没批下来,将本公司逼迫停产。请尽快回答为盼!
    :原来加工贸易限制类进口商品有11种,现在增加了电子游戏机类,则从事生产电子游戏机的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需要缴纳保证金。如果企业为A类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保证金,B类企业则减半征收,C类企业需全额征收。


:据向主管海关了解,内销合同进料不可以转厂,而我公司进口的主料是由同一厂区内的供应商供货的,外销手册中一直是转厂的,由于地理位置的便利和订单交货期越来越短的原因,一个内销手册中实在拿不出几百吨的现货出口香港后再转回来,而且由于货物需在冷库中保存,出口后转回来的冷柜/冷藏车运输成本会很高,请问海关可否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办理内销手册进料同样转厂但征税,来解决企业的难题。多谢解答!
    :为规范各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的监管做法,统一口岸海关验放工作,海关总署办公厅今年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署办税[2000]32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实行核发A手册进行管理。但由于目前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时已经明确内销的料件尚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管理办法,部分海关未能按《海关总署关于推广使用保税加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通知》(署监[1996]533号)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核发A手册,造成了有关进口货物压港。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生产,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通关环节未能提交A手册,各关可暂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验放。因此,内销合同进料加工不存在以手册转厂的问题,目前,海关是暂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验放的。


:按照2000税则,已不须机电证,为何东莞海关仍然查证?
    :我国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和非配额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或者危机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国家对进口配额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又分为特定产品目录和自动登记制。因此说按照2000年税则已不须机电证的提法不正确。


:什么情况下设备不需要征税?企业进口发电机、及所需燃油如何征税?如有容易损耗或易消耗的设备零部件,是否每次设备合同都要补充或变更?有没有好一点的办法?
    :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范围的,领取到项目确认书和海关的减免税证明的进口设备,均可减免税。文件规定,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税,上述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燃油,海关按实际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定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问我在东莞的厂经外经部门批准增资后,珠海厂原进口未解除监管的汽车及办公用品是否也免税?
    :东莞与珠海的两个厂属于同类性质,外资企业的分立与合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原珠海厂进口的未解除监管的汽车及办公用品可以转移到东莞的厂,但同样要受海关监管,原来在珠海厂享受什么政策,现在在东莞厂保持不变。同时有政策规定进口物接受海关监管,达到一定的监管年限可以享受减免税,您珠海厂的汽车及办公用品的监管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其现在可否免税海关将按现行政策规定审核后确定。


:有一个香港商人在10年前回大陆东莞和珠海分别办了两间独资企业,现想将珠海的工厂搬到东莞的厂一齐管理,请问如何将珠海厂里的设备(包含解除监管和未解除监管、还有汽车、办公用品等)搬到东莞?在东莞的厂经外经部门批准增资后,珠海厂原进口未解除监管的汽车及办公用品是否也免税?
    :您所提的问题是可以办理的,需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即可。
    东莞与珠海的两个厂属于同类性质,外资企业的分立与合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原珠海厂进口的未解除监管的汽车及办公用品可以转移到东莞的厂,但同样要受海关监管,原来在珠海厂享受什么政策,现在在东莞厂保持不变。同时有政策规定进口物接受海关监管,达到一定的监管年限可以享受减免税,您珠海厂的汽车及办公用品的监管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其现在可否免税海关将按现行政策规定审核后确定。


:请问一间从事不锈钢餐厨具加工的国有企业,现已拥有经贸部批准的自营进出口权,己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签订来料加工合同,那么该企业可以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即一般三资企业签订的进料加工合同)吗?与三资企业一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可以吗?
    :你企业从事加工业务,一部分原料从国外进,一部分在国内购买时,则可以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若全部材料均从国外购进,则最好还是进行来料加工。
    这里面还涉及许多细节问题,比如进什么料,同哪国签订合同等等,具体情形在提问里没有说明.


:请问以我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时,若供货方多装数量或供货品种与合同不符(甚至内有违禁品)致我公司申报时单货不符,在此情况下如何界定责任谁属?我公司是否要承担违规等责任?若要,请问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你公司必须向海关出示足够的证明,证明你公司的却对报关货物情形不知情,海关则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来判定你公司究竟有无责任,或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作为代理报关公司,有必要对报关货物在报关前进行初步查验,以避免出现责任问题,否则出了问题很难不受到牵连。


:1、外资独资企业是否要挂构国内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企业起什么作用? 2、外资独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3、外资独资企业的来料加工是否要办理合同手册?来料加工是否免税? 4、外资独资企业在国内购料加工成品出口是否可以?税金是怎样计算?
    :(1)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挂钩国内主管部门。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所在的行业有主管部门,则企业需要遵守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和行政指令。 (2)外商独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一致,无单独的优惠。上述三资企业在华享受的优惠待遇相当广泛,但主要体现在税务方面,如所得税、进出口关税等的减免。同内资企业一样,三资企业同样在政府鼓励类、出口类、先进技术类、中西部开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等产业或领域享有额外的优惠待遇。 (3)来料加工必须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原则上免税,但实际出口额不足原进口额的部分须补交税款。 (4)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并加工出口,出口部分一般免税。


:请问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又请问由原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如何报批,有何条件?
    :所谓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是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两种方式。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除了须符合《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要求之外,其中至少须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其设立步骤大致如下: 1、发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并由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发起人将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90天内一次性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5、发起人在缴足认购股份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材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原合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赢利记录。由原合资公司的投资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字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合资公司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上述申请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香港居民是否可以个体户模式在中国内地经营?(2)如个体户形式是否有出入口权?(3)课税是否和中国内地经营个体户一样?
    :香港居民不可以以个体户模式在中国经营。


:如果在国内购进桐木原木后加工成各种规格桐木板材出口,请问:是否需申请出口许可证?
    :在国内购进桐木原木后加工成各种规格桐木板材出口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此许可证由省级发证机关核发,但若是出口到日本,则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如何自己进口车辆?请示程序?关税以綜合税率算还是优惠税率?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投资额计划内的汽车,应称到省外经管部门申请进口证明,其进口税率按优惠税率,目前一般在80%左右。


:来料加工企业如果在国内采购部分原材料,怎样办理进出口合同?
    :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采购部分原材料,有关企业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海关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区别情况对待:(1) 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采购一般原材料加工出口,凡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2) 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出口货物进行来料加工,凡属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商品,应报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核准。(3) 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国境内购买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


:在编写公司对外宣传资料中,把交给海关的关税、及增值税是否可列入企业税收贡献?
    :当然可以。


:我们是日本的有较高知名度的咖啡连锁店,在上海市已经有数家店开店了,不知能否在广东开连锁店?
    :首先应当去向上海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因为上海市外经贸委是贵公司在中国开设连锁店的原审批单位。上海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会将意见转发到广东省外经贸委,然后由广东省外经贸委外资审批处具体审核。


:海关化验结果与商检化验结果不一样如何处理?
    :按照总署有关规定,海关化验中心的技术鉴定结论是海关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商检部门对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技术鉴定结论可作为海关进行商品归类的参考。


:海关总署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制,是否一本进口转料,一本出中货物,如要申请需具备什么条件才可申请,提供什么资料,和到当地海关什么科申办?
    :为解决加工贸易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的问题,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816号),其主要精神如下: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或两者兼有),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分册:(1) 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2) 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下列单证:(1) 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2) 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3) 海关核发的总册;(4) 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件;(5)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海关保税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分册:(1) 《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2) 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3) 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4) 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5) 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6) 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7) 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并在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后,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分册变更应注意:(1) 分册可延期,但不得超过总册的有效期限;(2) 分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可以增减,但增加的商品项必须在总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范围之内;分册只能由经营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分册发生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主管海关应终止该分册执行(即将该分册的有效期改为当日的前一日后重新向异地口岸传输),经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本规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


:“新外商投资企业”转厂国家的政策如何?对中游厂家的税负及下游厂家税务分别如何计算?
    :新外商投资企业转厂税收规定,国家暂时无明确细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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