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对外加工装配(简称来料加工)的企业,其加工装配所得收入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来料加工企业由外商不作价进口的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进口到岸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 3、经过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商用外汇在国内购买来料加工合同所需的原辅料件,视同国外来料加工装配。 4、“三来一补”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原辅材料(包括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验放,但不得转让、倒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出口的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应照章征税,并按规定退税。 5、除国家限制或不能承接加工的项目外,经批准的“三来一补”合同,其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由海关按合同规定登记放行,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6、在接受我国有关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管理其来料加工装配产品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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