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我区工渔业企业的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区继续设立工渔业企业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工渔业企业发展基金是企业在完成一定基数任务的基础上,区给予企业扶持的倾斜政策。凡在我区注册交税的企业都有权享受工渔业企业发展基金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不论新老企业,均按其当年缴纳税金入区财政部分以5万元为基数,超过部分计提工渔业企业发展基金。 第四条:工渔业企业发展基金奖励计算办法以累进分段计提: 1、 纳税入区财政部分5-10万元(含10万元),超5万元部分,以10%比例计提; 2、 纳税入区财政部分10-30万元(含30万元),超10万元部分,以15%比例计提; 3、 纳税入区财政部分超30万元部分,以30%比例计提。 第五条:基金奖励以每半年兑现一次,由企业凭有效证件原件到区财政分局核定兑现。 第六条:本办法一定叁年,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万山区财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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