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办实业,参照国家、省及肇庆市有关政策和鼓励外来投资者的优惠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外地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或"三来一补"等形式来我市兴办实业。 二、鼓励和优惠外地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也可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三、外来投资者在市城区外使用荒山、荒地设厂的,免缴地价款及土地使用费。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项目用地范围以外的独立生活用地)的地价按当地同类地价标准的80%收取。外来投资者兴建厂房、仓库以及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其报建的各项费用,按当地标准的50%征收。 租赁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租赁年限可长达50年,年租金按地域不同商定优惠价格。 四、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年限,根据项目土地用途而定,土地使用权最长可达70年,在核定的使用期内,经市府批准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补交原减免的税费及转让增值费,可以进行转让。 五、外来投资者兴办实业的自来水安装管网费按标准的50%收取;用电负荷费、电话初装费一律从优;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的收费就低不就高。 六、涉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属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的4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的企业所得税。 6、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7、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根据投资者的身份确定,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可享受3至5年的免征房产税优惠。 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 七、允许外来投资企业以自有固定资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八、外地投资者到我市兴办企业,允许其一定数额亲属转为城镇常住户口(境外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转1人;内地投资者,投资50万元人民币转1人),免收城市增容费。 九、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按国际惯例实施经营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向外来投资企业推派各种费用。 十、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办企业,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咨询、洽谈、签约、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编写,项目报批、工商登记、海关备案到物色合作项目,合作伙伴,设厂用地,厂房租赁、 报建, 机械设备报关进口以及企业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需提供的其他业务和事务等全方位的"一条龙"配套服务。 职能部门对项目合同审批或转报,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和公开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公布上墙,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一、国内企业或个人到我市兴办企业, 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以上优惠政策及措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具体规定的,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四会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 第一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或"三来一补"等形式到工业园投资置业,投资者在各工业园内购买土地建厂的,按工业座落不同区域土地类别的成本价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各种收费从优: 1、工业园内建筑物按每平方米造价的3%征收报建费。简易建筑按每平方米200元造价计算;三层以下(含三层)按每平方米300元造价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建筑物按每平方米400元造价计算。 2、自来水安装的管网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地形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收30%; 4、消防设施验收检测费按规定减收50%; 5、防雷设施验收检测费按规定标准减收30%; 6、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按最低标准800元/月及实际工期时间计收; 7、用电负荷费、 电话初装费和口岸检测的各种查验收费一律从优; 8、除国税、地税、环保、工商、卫生检疫、消防等部门收费外,其余部门收费按<<四会市缴费明白本>>规定标准收取,并由工业园管理机构统一代收; 9、工业园公共设施维护、清洁卫生、治安管理等服务收费,按企业投资兴建前三年每亩每月收取3至5元;第四年开始每亩每月按5至8元收取。 第三条 实行税收优惠: 1、外商在工业园内办一般性的生产企业,可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在工业园创办的高新科技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 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在工业园内办企业,用所得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的40%;用所得利润再投资办属于产品出口或高新技术的企业,可将所投资已纳所得税全额退还。 4、工商税收视工业项目类别,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5、投资者在工业园内所办的企业,规模大,经营期限长,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在增值税地方分成的25%部分中,年终由市财政返还10%给企业。 第四条 提供优质服务。投资者到各工业园投资办企业,市政府投资服务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和有关镇(街道)以及南江经济总公司都要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从咨询、洽谈、签约、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编写、项目报批、工商登记、海关备案到设厂用地、报建、机械设备 报关进口以及企业在设立经营过程中需提供的其他业务和事务等,实行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 第五条 凡本规定涉及的优惠办法与我市其他文件内容相同但优惠标准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主办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研究所 版权所有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研究所 信息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