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德庆县利用山坡地发展优质水果优惠办法

    利用山坡地发展优质水果,是有效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吸引多方投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县优质水果大发展,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一、开发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25°适宜发展荔枝、龙眼、青梅等优质水果的山坡地。 在种植布局上要因地制宜,力求形成基地化 、规模化和集约化 ;务求“一乡一品”,形成“一地一特色”。

二、开发形式。

    开发利用我县山坡地种植优质水果,形式不拘一格,可采取股份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可组建经营开发公司。

    资金、技术、土地、劳力等均可作为要素参与开发、发展和经营。经营开发优质水果的面积不限。经营开发优质水果本着“谁投入、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经营期限最长可持续50年(具体时间由参与开发经营的各方商定)。经营开发者要同土地的权属者和当地镇政府签订经营开发优质水果的合同书,并经县公证处公证。

三、优惠措施。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利用缓坡山地发展荔枝、龙眼、青梅等优质水果的港、澳、台商,县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从开发之日起12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的优惠。当地镇政府要予以确认。并报县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山坡地开发经营优质水果的,每亩每年计收租金20至30元;高朗耕地每亩每年计收租金50至60元。

四、县农业、科技、国土、财税、农行、水利、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给在我县利用山坡地发展优质水果的经营开发者,在规划、办证、融资、落实农业特产税减免和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五、各镇政府和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经营开发者做好有关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工作,积极为经营者排忧解难。

六、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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