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一、 所得税优惠:大旺属于广东沿海经济开放区,凡在大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即头二年免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实行"二免三减半"后,其当年出口的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商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速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利润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7、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经营期限有五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于区内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 二、 大旺区对年税收上缴100万元以上的区类新投资企业给予新的优惠,企业在投资建设起三年内给予税收返还优惠,即:将在税收中属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还返给企业。 三、 其他税收按国家规定缴交。 土地预让与出让 1、土地预让 当投资方在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选定了项目用地,并确定地价后,因项目尚未立项或未作出最后投资决定之前,要求在地价不变的条件下预留该地块,则大旺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3-6个月,但投资方必须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土地预让协议或投资意向书,并向出让方缴纳土地预让金(1.00元/月*平方米),直至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止。 2、土地出让 当投资方在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选定了项目用地,并且项目已经立项,则可与大旺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 商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上述期限到期后,若受让方仍想继续使用该块土地,必须在土地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地价 A工业用地(三通一平),按蓝线计算,3.8万元/亩。付款方式: I 一次性付款:九八年内八折优惠,即3.04万元/亩。 II 先租后征:先租用三年,每亩每年交租金1000元,第四年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8万元/亩; III 长期租用:期限20年,第一年租金1000元/亩,以后每年按5%的比例递增 B商住用地(三通一平),按蓝线计算,100元/平方米。 一次性付款:九八年内八折优惠,即80元/平方米。 C农业用地 长期租用:期限20年,第一年租金600元/亩,以后每年按5%的比例递增。 D山地 长期租用:期限20年,租金100元/年*亩;期限50年,租金80元/年*亩。一次性付款五折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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