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充分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投资法规,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兴办一、二、三产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用地价格 1、工业用地。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且在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兴建的,地价12.8万元/亩(含办证规费,下同)。前两年缓收地价款,第三年分期付清地价款;如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付清总地价款的可按地价的85%优惠。凡于九六年内受让用于兴建工业项目的土地,受让者一次性付清款项并于规定期内动工的,按7万元/亩计收。 2、商业用地凡在开发区投资发展第三产业,如兴建宾馆、大酒店、度假村等大型设施,且在签约一年内动工的,地价为16万元/亩。如在签订土地的出让合同时, 一次总价付款的,可按地价的85%优惠;在九六年内,此类项目的第一个投资者,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予缓期三年始收地价款的优惠,或者免费受让土地20亩。凡于九六年内受让用于兴建第三产业项目的土地,受让者一次付清款项并于规定期限内动工的按10.8万元/亩计收。 3、临时性商业用地。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用于建设商铺、仓库等、且使用年限达7至10年的临时性商业用地,商用设施建成后,第一年免收地租;第二年起,地租按每平方米2元/月计收。 4、凡于一九九六年内在开发区内受让用于兴建工业或第三产业项目的土地,受让者于规定期限内动工的,并支付总地价款的40%,而且落实总地价款的付清期限后,可办理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可据此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二、工程管理规费 1、立项。开发区内的项目立项手续由经济发展局办理,全部免收服务费。外商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报建。开发区内的报建项目,经规划国土建设局一个窗口即可办妥。需缴交的规费中,市政建设费,城市绿化押金、城市档案押金3项暂不收取,其它收费按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三、工商税收 1、对于前来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对非特殊行业,可先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后补有关资料;属国家非严控行业(物资),放开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额,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不作限制,由经营者自行决定。 2、工商企业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一律免交工商行业管理费,以后视经营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3、本区内新办企业,由本区地方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一般五天内审理完毕,并提供无偿咨询服务。对于企业办理购印发票等事项,一律从简从快办妥。 4、给予新办企业一定时期内低定额征税的优惠,并根据其以后经营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对于初期缴税确有困难的工商企业,经批准可办理延期或缓征手续。 5、对于区内企业,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性税种方面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优惠。 6、区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可实行两种办法:(1)由税务机关查帐征收。(2)确定带征率,税率可从低照顾。二者可由企业选择其一。 7、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三资”企业,其原材料及产品属大进大出的,可采取“不征不退”或“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措施;购买国产原材料生产产品出口的,税务按离岸价和适当退税率给予退税。 8、从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经营期达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起,前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属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或被江门市科委或经济发展局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其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其它行业按24%征收。 10、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期满后,仍被列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11、在区内投资的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开办其它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12、对进入本开发区临时商业用地经营的客商,可采取临时征税办法,待办妥有关手续后,再按税法规定征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征税,可实行综合征税率征收各种税金等多种灵活的办法。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条文解释由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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