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WTO规则的税收执法对策

(2000年11月1日星期三)

付只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是适应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有效地规范目前我国税收执法行为,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本文拟对税收执法如何应对WTO作一些初步探讨。

付只第一,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为了从源头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在机制上增强税务干部税收法制意识,要对现有执行税法的征收、检查、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新《刑法》等与税收执法密切联系的法律知识培训。凡经过培训合格,发给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允许其从事具体税收执法活动;凡培训不合格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对新增工作人员以及新从事税收执法活动的人员,要由上级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培训。同时,要改革现行税务检查证颁发办法,使之与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相衔接;实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付只第二,抓紧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要求成员国公正、合理地实施法律政策。为此要从监督制约机制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法制等各个工作环节中,明确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考核指标,对税务干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执 法行为,尤其是人为造成纳税人税负明显不公,有税不收或者少收的行为,严格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付只第三,正确处理好收入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完成科学、合理的收入计划,尤其是保障税收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当前税收工作中,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收入计划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惟一的条件,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相矛盾时,依法治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致使收“过头税”、“贷款缴税”和虚报虚收、有税不收等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因此,要加大改革现行税收征收收入计划考核办法的力度,用税收征管质量“十率”和与经济相关考核指标考核收入计划,逐步淡化“计划治税”。

付只第四,建立税收法律政策对外通报和评审机制。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1款规定,在对外方面,各成员国应经常、迅速地公布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和影响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方面的法令、条例。成员国之间发生纠纷,以公布的贸易(税收)法律政策为解决依据。同时要求,进入世贸组织后,各成员国的贸易(税收)法律政策不能随意更改,如果要更改须经别国同意。另外,世贸组织为保证透明度,建立了贸易(税收)政策评审机制,对成员国的贸易(税收)政策进行定期评审,在评审期间,受评审的成员国的贸易(税收)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及时向评审机构提出简要报告。根据以上两方面规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适时做好这方面的部门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付只第五,尽快配套建立税收执法默示制度。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最好的一个“药方”是建立健全税收执法默示制度。比如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在一个月内答复是否予以认定。如果只公开这项税收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税务机关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纳税人申请,那么税收执法透明度也难以奏效。

付只第六,坚持和完善现行税务行政救济制度。WTO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税务、海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和纠正非常重要,要求各成员国应保留或者尽快建立司法或者仲裁的法庭和程序。这类法庭和程序应为独立于税务机关自我行政监督的机构和程 序。在行政救济方面,虽然我国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制度时间较晚,但是立足点高,借鉴了国际上大量有益民主法治的经验,我国现行税务行政救济制已经建立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向上级税务机关和法院进行纠正和监督的机制,并且规定了上级税务机关的纠正不能成为终局裁定,如果纳税人仍然不服上级税务机关的纠正,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些制度基本上符合了WTO原则。入世后,要立足于坚持和完善现行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证制定和执行税法的透明度落到实处,促进开放、公平、无扭曲的多边贸易体制在我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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